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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25-05-19 16: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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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跪求大佬救命,卡在这里动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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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6:28: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发展目标、规模、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布局等内容;详细规划应当具体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要求。

第七条 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体现地方特色。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自然资源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内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确保村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建设活动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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