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dence是可数还是不可数】在英语学习中,很多同学对“evidence”这个词的可数性存在疑问。它到底是可数名词还是不可数名词?本文将通过总结和表格的形式,清晰地解答这个问题。
“Evidence”是一个常见的英文名词,意思是“证据”或“迹象”。根据不同的语境,“evidence”既可以作不可数名词使用,也可以作可数名词使用。
- 不可数用法:当“evidence”表示“证据的整体”时,通常不加“s”,如:“There is no evidence of his guilt.”(没有他的罪行证据。)
- 可数用法:当“evidence”指“具体的、独立的证据”时,可以加“s”,如:“The police found several pieces of evidence at the crime scene.”(警方在现场发现了几件证据。)
因此,“evidence”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数名词,但在特定语境下也可以作为可数名词使用。
表格对比:
| 用法类型 | 是否可数 | 例句 | 说明 |
| 不可数名词 | ❌ 不可数 | There is little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claim. | 表示“整体的证据”时不可数。 |
| 可数名词 | ✅ 可数 | The case relies on three pieces of evidence. | 指“具体的证据”时,可数并加“s”。 |
| 复数形式 | ✅ 可数 | They collected many evidences from the site. | 在某些正式或学术语境中,也可直接用“evidences”。 |
> 注意:虽然“evidences”在语法上是正确的,但现代英语中更倾向于使用“pieces of evidence”来避免歧义。
小结:
“Evidence”主要作为不可数名词使用,表示“证据”的整体概念。但在强调“多个具体证据”时,可以作为可数名词使用,尤其在学术或法律语境中较为常见。理解其用法有助于提高英语表达的准确性与自然度。


